
)等有关法律、
),创新股份:《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15 年 3 月 18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SHANG HAI) 关于 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宁波 福州 香港 地址: )接受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86)(21)5234 1670 电子信箱:
于 2013 年 4 月 26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 (上海)事务所关于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人民普 通股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本所” 《管理办法》”《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 所关于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并上市之 律师工作报告》(“ 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创新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
),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http://www.grandall.com.cn 2015 年 6 月 3-1-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次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致:《补充法律意见书(三)》”(+86)(21)5234 1668 真:),《次公开 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于 2014 年 6 月 6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云南创新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律师工作报告》”.cn 网址:
) 本所律师根据自为发行人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之日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发行人” 电话: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并于 2013 年 10 月 28 日出具了《国 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云南创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分公司营业执照注销《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