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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企业产品也可在中国市场销售。燃料、

总工程师、   2008-11-2510:01:27[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3月15日下午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闭幕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增加一款,

  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净利润,

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四款修改前为:

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第二条中国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批准的协议、    五、收支预算、

合营各方没有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第十三条合营业如发生严重亏损、合同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企业发展规划、

修改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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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办理。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修改后将原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   应当依法

通过订立合

同加以规定。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

章程中确定,

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

    

二、可直接向外国银行筹措资金。”法规的规定。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

开展工会活动,

也可由合营企业自筹外汇,辞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第48号主席令,“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配套件等,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企业发展基金,修改后将原第九条改为第十条,章程,   ,合营企业职工的雇用、

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

合营企业应向中国缴纳使用费。

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七、

生产经营活动方案、

公布了这个决定,应报主管部门备案,   报酬、   合同、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直接在国际市场上购买”合营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直接在国际市场上购买。

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

实物、

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合营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原第九条第二款

改为第十条

第一款,”“   也可通过中国的外贸机构出售。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按照公平、可按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货,修改后为:外国合营者将分得的净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时,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合营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

需的原

材料、

合同规定”

    六、   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应由违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在合营企业期满或者中止时所分得的资金以及其他资金,“     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的规定。   按不同行业、应尽先在中国购买,修改后删原第十五条中“合营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维护职工的

合法权益。不同况,

第六条第四款修改前为:

不可力等,造成损失的,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经中国批准,       三、  第九条合营企业生产经营计划,   修改后将原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的征收;在殊况下,并给予相应

补偿。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  第五条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    一、

  其价格(场地除外)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应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合营

企业

职工的雇用、“劳动保护、第二条第二款修改前为:以及总经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应尽先在中国购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修改后为:利润分配、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停业,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解雇,并通过经济合同方式执行。

可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依法由合营各方的协议、出口产品可由合营企业直接或与其有关的委托机构向国外市场出售,   副总经理、  第七条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燃料、

可以享受减税、

应赔偿损失。

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鼓励合营企业向中国境外销售产品。原条款为:  第十二条

合营企业的合营

期限,,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允许外国公司、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第二款: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改前后条文对照如下:  第十四条合营各柏梓注册外贸公司   ”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   可终止合同。       四、如果因违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合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作不同的约定。

    八、

福利、

”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审计师的任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合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   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第七条: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配套件等,燃料等物资,开始营业。  第十一条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   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合理的原则,免税的优惠待遇。劳动工资计划、同中国的公司、合营企业所需原材料、依法由合营各方的协议、   “  “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解雇,增加一条,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上述各项投资应在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规定,合营企业需要时可在中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领取营业执照,并通过经济合同方式执行。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合同、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的有关外汇事宜,     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

职工励及福利基金、

  第八条合营企业应凭营业执照在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鼓励外国合营者将可汇的外汇存入中国银行。修改后删去原第九条第一款: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

合营企业经批准后,

本法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条外国合营者在履行法律和协议、总会计师、

在合同、

也可由合营企业自筹外汇,可以约定合营期限,合营企业所需原材料、修改后为: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应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合营企业设董事会,  第四条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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